合同专用章并不必须带有编码。
1.这主要取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如果单位仅有一个合同专用章,且不存在需要区分盖章人的情况,那么该章可以不带有编号。
2.在一些地区或单位中,为了区分不同的盖章人或提高章的防伪性,合同专用章可能会被编上号码。
3.这种情况下,合同专用章的编码(共13位)通常包含了区号编码、公司编号以及刻章公司的序列号,用于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验证。
但无论是否带有编码,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都应当是一致的,均代表盖章的单位。
找法网提醒,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在法律上均具有合同签署的效力,但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显著差异。
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合同专用章一般由法律部门负责管理,而公章则通常由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掌管。
2.二者的用途范围及效力也有所不同。
(1)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环节;
(2)而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广泛功能,不仅可用于合同签订,还可用于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场合,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3.使用合同专用章还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一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即告成立并生效。
2.如果合同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3.在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况下,虽然合同本身可能尚未生效,但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并不受影响。
4.如果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