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上诉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
1.当事人若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存有异议,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对于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则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特别注意的是,若案件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则当事人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不能上诉,而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找法网提醒,民事案件上诉的理由,直接关联到上诉请求的成立与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司法实践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若上诉人认为原裁判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即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
从而影响了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那么此理由可作为上诉依据。
2.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裁判即使事实认定清楚,但若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既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也可能导致实体处理结果的不当,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或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
因此,法律适用错误也是上诉的重要理由。
3.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若一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等。
均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成为上诉的合理理由。
4.新证据的发现:在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若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那么基于新证据的发现,当事人同样有权提起上诉。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其作为终审法院的特殊性,当事人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不能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那样提起上诉。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通过检察监督的途径来寻求救济。
2.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再接受上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