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持票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具体如下:
1.持票人必须持有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效证明,这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应提供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或其他相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作为证明文件。
3.持票人需向票据债务人发出拒绝事实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记载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事实,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通知的送达。
这一程序不仅有助于票据债务人及时准备资金,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步骤。
找法网提醒,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需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主要包括:
(1)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这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或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
(2)汇票未获承兑,或由于承兑人、付款人的故意或意外造成票据无法承兑或无法付款;
(3)付款人或承兑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持票人无法在到期日获得付款。
2.形式要件则要求持票人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发出拒绝事实的通知。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完整条件。
持票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即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即可开始追索程序。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立即进行追索;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导致持票人无法在到期日找到付款人并请求付款;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使得持票人在到期日获得付款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持票人均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以保障其票据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