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如何划分
更新时间:2025-01-17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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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划分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需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尽可能为原件,外文需附中文译本,确保真实有效,保障公正审理。
一、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如何划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划分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主张时,都需要承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2.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尽可能提供原件或原物。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4.对于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还需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若证据为外文,还需附上中文译本。
这些规定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保障。
二、
民事诉讼申请调查取证流程
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这一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申请:当事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所需调查的证据内容以及申请调查的原因和目的。
2.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
(1)若符合,将予以准许;
(2)若不符合,将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并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3.执行调查:在决定调查取证后,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或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证据提交:调查取证完成后,人民法院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当事人进行质证或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找法网提醒你,若当事人需申请保全证据或鉴定,也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三、
民事案件举证期限及法律后果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指定的期限通常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除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充分地提供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基于充分、真实的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的规定,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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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怎么分配
要根据民事过错责任原则来定则,发现火灾后物业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否则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供证据的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这些证据,人民法院会进行调查收集。此外,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时,应当依照以下原则:
1.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在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事实,如自然规律、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等,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些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