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立遗嘱需要证据吗
更新时间:2024-12-26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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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立遗嘱时,并不需要额外“证据”来证明遗嘱成立,但需遵循《民法典》中遗嘱订立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与有效性。立遗嘱需要的条件有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一、
律师立遗嘱需要证据吗
律师立遗嘱不需要证据。
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自然人,在立遗嘱时,并不直接需要“证据”来证明遗嘱的成立,而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
二、
立遗嘱需要哪些有效条件
找法网提醒,立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有效条件,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1.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清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具备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
2.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未受到他人的欺骗、胁迫或误导。
3.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此外,遗嘱人还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法定形式: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并依据不同形式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见证或签名等手续。

三、
哪些形式的遗嘱需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形式的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打印遗嘱:使用打印方式形成的遗嘱,同样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4.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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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代立遗嘱和他人代立遗嘱有何不同?
律师代立遗嘱和他人代立遗嘱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嘱的起草人和起草方式。律师代书遗嘱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由律师代为起草,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署。而自书遗嘱则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和签署。在选择遗嘱方式时,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律师写遗嘱需要见证人吗?
遗嘱不一定需要见证人。遗嘱有5种合法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不一定要有见证人。就是没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在能确认其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合法并且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具体来说,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但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遗嘱需要律师见证吗
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第七条 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第九条 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