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完全有权申请伤情司法鉴定。
1.在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境中,当个人作为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可以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这一过程通常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以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会即时与申请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找法网提醒,伤情司法鉴定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指定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的鉴定则依据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若初次鉴定结果需要补充或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重新鉴定时,需提供与原鉴定相同的材料。
5.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
6.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会出具正式的鉴定文书。
7.出庭:在司法程序中,司法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回答相关问题。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未满足法定资格要求,鉴定结论可能无效。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无法令人信服。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或在质证过程中被有效反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