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注销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更新时间:2025-01-0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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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州公司注销流程包括需先办理税务注销,然后注销银行账户,最后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包括注销登记申请书、完税证明等。
一、
广州公司注销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在广州,公司注销的流程相对明确且需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
1.公司需先到国税部门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完成签字、盖章、缴销发票及补税等手续后,国税部门将收回税务登记证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公司需持此通知书前往地税部门重复类似流程,以获取地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随后,利用这两份通知书,公司可注销其银行账户。
3.公司需携带通知书至工商局,提交注销申请并交回相关材料,完成营业执照的吊销。
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公司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广州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找法网提醒,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广州公司,可以选择简易注销流程以简化程序。
1.公司需成立清算组,并在公司内部展开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
2.清算组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据此提出清算方案。
3.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将公告公司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简易注销流程虽简化了部分程序,但仍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也需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广州公司注销所需文件
广州公司在申请注销时,需准备并提交一系列关键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需明确表达公司注销的意愿及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以确认注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作为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4.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详细记录清算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证明公司已完成所有税务义务。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证明公司已注销所有银行账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关键证照。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可能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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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流程,公司注销需要哪些步骤?
公司注销程序要准备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公司注销清算流程有哪些?注销流程有哪些?
公司清算注销流程如下:
1、首先成立清算组,清算财产;
2、然后制定清算计划,清偿所有税费;
3、清算后,制定清算报告;
4、最后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注销后公司主体资格将被消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清算流程有哪些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先成立清算组,然后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通过后,依法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的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需要询问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