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针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同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方法。
1.刑事案件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那些无法找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相较于取保候审更为严格,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如案件需要或办案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处或居所,住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的合法居住地,而指定的居所则是办案机关特别为其安排的居住地点。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这是为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与外界串通,干扰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3.在接到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4.被监视居住人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了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那么将面临逮捕的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2.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3.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4.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进行犯罪活动;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找法网提醒你,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监视居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