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规定主要依据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在达到特定期限后一次性返还质保金,或者设定一定的时间段内分期返还。
1.这一规定确保了质保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能够按照既定规则有序地退还给施工企业。
2.质保金的扣留通常是在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如5%)进行预留,以确保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及时维修。
找法网提醒,质保金的主要功能是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1.它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但存在缺陷的项目工程进行维修。
2.质保金的扣留方式是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进行,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3.在缺陷责任期内,若施工企业未履行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有权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后再返还剩余的质保金。
国家对于工程质保金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1.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责任期的长短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3.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在到期后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