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局将负责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2.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3.若认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找法网提醒,对于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
1.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仍认为判决不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
2.若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如徇私枉法、受贿等,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纪委或人民检察院举报,请求相关部门对涉案法官进行调查处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多方面的效力,主要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1.对人的拘束力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确认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1)这种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也对人民法院自身和社会产生拘束力。
(2)当事人必须遵守判决内容,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而社会也应当尊重并执行生效判决。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则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就此争议提起诉讼或上诉。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既判力)。
(1)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再以此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上诉。
(2)后者则是指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被争执或改变。
3.执行力是判决作为执行根据而具有的强制力。它仅针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而言,即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金钱或财物给付义务的判决。
对于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等无给付内容的判决,则不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