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子被法院驳回起诉时,关于律师费的计算问题:
1.需要明确的是,律师费的支付通常依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来确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案件被驳回时律师费的处理方式,则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如果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原因被法院裁定驳回,且律师已经完成了部分或全部委托工作,那么委托人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或者根据律师实际付出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协商支付。
3.如果律师在接案时存在过错,如未充分审查案件材料导致案件被驳回,那么委托人可能有权要求减免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此,在案件被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已交纳的诉讼费也会被法院退回。但这并不直接涉及律师费的计算问题。
找法网提醒,关于驳回起诉后律师费是否退还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1.如果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件被驳回起诉时律师费的退还条款,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3.如果律师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或全部委托工作,且不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委托人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4.如果律师在接案时存在过错,或者案件被驳回起诉是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的,那么委托人可能有权要求律师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包括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形。
2.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涉及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分问题。
3.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体现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排他性关系。
4.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涉及到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
5.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6.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7.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涉及到诉讼时效等法律制度的规定。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体现了对离婚和收养关系案件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