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是什么情况

更新时间:2024-12-2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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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追加第三人的情形一般是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一、

追加第三人是什么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基于两种情形:

  1.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该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案件中的标的物或权利拥有独立的、排他的主张。

  2.虽然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因诉讼结果而受益或受损,因此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

  找法网提醒,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1.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于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该条款还赋予了这些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追加第三人是什么情况

三、

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一般如下:

  1.符合追加条件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与案件的法律关系及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

  2.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第三人是否符合追加的条件。

  3.如果法院认为该第三人符合追加条件,会依法作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诉讼。

  4.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确保案件的全面、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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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是什么?
发现第三人之日起,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追加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情况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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