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过期的食品去哪
更新时间:2024-11-24 0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超市过期的食品,消费者应保留购买凭证及过期食品,去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并要求退换或销毁。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
超市过期的食品去哪
超市中若发现过期食品,消费者首先应保留好购买凭证及过期食品本身,以便后续维权。
1.针对过期食品的处理,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额为一千元。
2.对于过期食品本身,并不建议消费者自行处理,而应通过合法渠道要求商家退换或销毁,以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
二、
工商如何处罚过期食品
找法网提醒,工商部门对过期食品的处罚措施严格且明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旦发现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工商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
2.根据货值金额进行罚款,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则按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吊销许可证。
这些措施旨在严厉打击过期食品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

三、
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
商店售卖过期食品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商店将被责令停止销售过期食品,并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2.还将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系列处罚措施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买过期茶,在超市买过期茶,在超市买过期茶
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买过期茶,在超市买过期茶,在超市买过期茶
法律分析:经营茶叶必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的茶叶按照食品安全法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如果购买过期茶,在超市购买过期茶,在超市购买过期茶
法律分析:经营茶叶必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的茶叶按照食品安全法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