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退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具体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销售方式下,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特定商品除外。
2.商家若拒绝执行此规定,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依法要求商家履行退货义务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找法网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换货有着详尽的规定。
1.该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在特定销售方式下,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
2.该条也列出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
3.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对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并明确了经营者在这些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因为这些商品是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定制的,一旦退货将难以再次销售。
2.鲜活易腐的商品,这类商品具有易变质、不易保存的特点,退货后可能无法再次销售或造成损失。
3.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这些商品一旦拆封或激活,其价值将大打折扣或无法再次销售。
4.交付的报纸、期刊,这些商品具有时效性,退货后将无法再次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