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警后,首先进入的是立案材料的接受环节。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自身管辖,都应接受并依据管辖规定移送至主管机关处理。
(2)对于口头报案或举报,公安机关会详细询问并记录,经宣读或交报案人阅读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在立案材料被接收后,接下来的步骤是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负责,旨在核对并调查材料内容,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通过审查,为是否立案提供决策依据,确保立案工作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找法网提醒您,公安机关在收到并审查立案材料后,会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包括填写《立案报告表》和《立案请示报告》,经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2.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需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每一起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