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具体包括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
1.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方针原则、诉讼权利保障、特殊程序及保护措施。
2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1.最为显著的是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权,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第二百七十条还规定了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保障法定代理人在场时能够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特别规定。
1.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尊严。
2.第二百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避免对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3.在判决时,法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犯罪原因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4.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