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本身及其构成部分所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1.这一权利不仅涵盖了航空器本体,还及于其上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等,无论是安装于其上还是暂时拆离,均属于所有权范畴。
2.这种权利的确立,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民用航空器全面而深入的法律保护。
找法网提醒,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具体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权能:
1.占有:即权利人对民用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这不仅是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直接体现,也反映了所有权人对航空器的实际控制状态。
2.使用:指的是权利人对航空器的性能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用权可由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他人行使,如航空器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即享有使用权。
3.收益:通过使用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其他相关人可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如通过航空运输服务获取收入。
4.处分:这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利,即权利人有权依法对航空器进行处置,包括自己使用、转让、出售或出租等,以实现所有权的消灭或让渡。
航空器所有权人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其权利内容详尽而具体:
1.占有权:确保航空器在物理上或法律上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是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
2.使用权:不仅限于简单的飞行操作,更包括了对航空器性能的全面利用,以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3.收益权:通过航空运输等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经济利益,是所有权人投资航空器的核心目的。
4.处分权:最为核心的权利,允许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航空器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售、出租等,以实现其财产权的自由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