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不足
更新时间:2024-11-29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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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不足认定的方法是法院会审查电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完整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存在收集、保存等环节的瑕疵或与其他证据矛盾,可能认定证据不足。
一、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不足
民事诉讼中认定电子证据不足方式为:
1.法院需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
2.要核实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存在瑕疵,或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可能认定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二、
如何确定电子数据的实际操作人
找法网提醒,确定电子数据的实际操作人是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关键。
1.由于部分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和登记,如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实际操作人的身份往往难以确定。
2.在此情况下,法院可综合双方沟通记录、交易习惯、经济往来及往来记录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加大身份审查力度,必要时向相关机构、部门调取用户的身份信息,以确定电子数据的实际操作人。

三、
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方法及建议
关于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为统一认定标准,建议采取以下方法及建议:
1.可参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以最初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
2.对于难以获取原始载体的电子数据,可按照一般证据的审核方式,以电子数据形成时所依赖、复制的内容为原件,但需严格审查复制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对于经过客观第三方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原件价值,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4.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应综合考虑电子数据的类型、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证据的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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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是证据不足
关于如何结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法院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依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