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而言,其管辖范围根据行政区划及案件性质有所不同。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劳动争议。
2.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则负责区属企业内的劳动争议。
3.地区仲裁委员会则对委员会所在地直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4.省仲裁委员会则管辖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或跨省、地、省辖市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样的划分旨在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找法网提醒,当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采取移送措施,即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1.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件。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定管辖,而非自行移送。
2.当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定管辖,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在约定仲裁时,当事人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或以上的仲裁机构,因为这可能导致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产生分歧,进而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无法就选择达成一致,则该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3.约定仲裁时不仅要明确仲裁地点,还需准确指定仲裁机构,且机构名称的表述方式应规范。一些模糊或不够明确的约定,如“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等,可能会被视为约定不明确而在申请仲裁时被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时应尽量做到明确、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