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一旦发出,原则上是不应随意暂停或取消的,因为这关系到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招标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者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可能影响到招标结果的公正性时。
招标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招标活动的措施。
2.这一决定必须谨慎作出,并需及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说明暂停或取消的原因,以及后续的处理方式。
找法网提醒,废标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这是指符合招标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因此应当废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如果发生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强烈干扰等情形。
这些都会破坏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环境,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当废标。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1)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括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2)如果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无法签订采购合同,此时应停止招标活动并废标。
废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
1.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符合废标构成要件的情形时,有权作出废标决定。
2.废标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说明废标的原因。
3.招标人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废标后的后续处理工作进行妥善处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