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
更新时间:2024-10-24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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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原则为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若案件经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特殊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可跨行政区域指定法院管辖。
一、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
1.在行政诉讼中,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普通行政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2.这意味着,如果某行政机关在A地作出了某项行政行为,而该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那么A地的人民法院即为此案的地域管辖法院。
3.若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4.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跨行政区域指定若干人民法院管辖特定行政案件。
二、
行政诉讼法中如何确定被告
找法网提醒,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来确定。
1.若行政行为是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则该行政机关即为被告;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2.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的行为也会影响被告的确定:
(1)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与复议机关应作为共同被告;
(2)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
(3)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4)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3.若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则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则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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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包括:一般经复议的选择管辖、限制人身自由诉讼的管辖、不动产诉讼的专属管辖等。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案件性质、复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以确保诉讼的便利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
1.1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对于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2.1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2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 管辖与起诉事项的关系:
3.1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原告的选择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先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