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地面附属物的所有人享有。
1.这意味着,无论是建筑物、树木、农作物还是其他形式的地上附着物,其所有权人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地协议拟定前已存在的地面附属物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协议签订后抢建的则不予补偿。
找法网提醒,征地时地面附属物的补偿,主要遵循“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
1.对于被拆迁的房屋,会按照其原有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则依据当地现行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2.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拆迁,用地单位需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并考虑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补偿。
3.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如树木、农作物等,也会根据其种类、数量和价值进行相应的补偿。
附属物补偿费用的分配,主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则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
(2)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4.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