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协议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是有效的。
1.只要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那么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即原协议)的效力是同等的。
2.若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那么在这些特定事项上,补充协议的效力将优先于原协议。
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1.合同生效后,对于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2.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
3.补充协议应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若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补充协议也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4.关于补充协议的规定,还涉及到补充的方式和顺序。
(1)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若不能达成一致,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在极端情况下,若仍无法确定,则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补充。
找法网提醒,补充协议在内容上受到一定的限定。
1.它通常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也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若需进行实质性修改,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
2.在特殊情况下,如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在补充协议中的更改可能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3.即便在这些情况下,若补充协议中的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且符合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该补充协议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对于经过备案及招投标的合同,若其补充协议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理论上应再度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