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规定标准,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这些费用,而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鉴定人出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均被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依法应由原告方先行预付,并由法院代为收取,最终根据诉讼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这一做法既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诉讼费用的公平分担原则。
找法网提醒,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1.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条件,即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就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也进一步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并明确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答复质询的例外情形。
1.关于出庭费用的预付及承担问题,如前所述,在实务中一般是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
2.这是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某一诉讼参加人的申请。
3.即使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其费用也应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预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终承担费用的责任也完全由该当事人承担。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案件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