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权怎么转让合法
更新时间:2024-10-2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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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出资股权转让合法的方法是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确保转让方明确告知未出资情况。接着,遵循《公司法》规定,转让方需书面通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一、
未出资股权怎么转让合法
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合法需确保在合法框架内进行,具体如下:
1.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在此过程中,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明确告知股权的未出资情况,确保交易的透明度。
2.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方需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转让方的主要交付义务。
3.一旦公司收到通知并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受让方即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未出资股权的转让合法性关键在于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开、公正与合法。
二、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义务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承担特定的义务。
1.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这包括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2.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3.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股权,转让方的交付义务并非直接交付股权凭证,而是体现为对公司的一种通知义务。
4.公司则负有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的义务,若公司未及时履行这些义务,受让人有权起诉公司,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未出资股权转让的流程和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未出资股权转让的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1.双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明确股权的未出资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转让方需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收到通知后,应依法履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等义务,在此过程中,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而其他股东则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4.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未出资股权的转让可能涉及一定的风险与限制,但只要遵循法定程序并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仍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6.在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身份确认上,公司法应明确规定新老股东权利的交接点及相应的权利限制与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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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未出资的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式与已出资股权方式相同,但向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约定的缴纳时间内应当缴足出资,否则需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同样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怎样转让
未出资的股东股权程序与出资的股权程序相同。但是转让人应当告知受让人,股权是未出资的。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出资的股东的股权怎么转让
未出资的股东股权程序与出资的股权程序相同。但是转让人应当告知受让人,股权是未出资的。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