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购买到过期药品,消费者首先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作为销售者,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药品(包括过期药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医院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这里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药品的费用、因药品过期导致的健康损害等。
2.如果药品过期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则医院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但若形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并要求医院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找法网提醒,医院销售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
1.对于销售过期药品的医院,将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药品以及用于违法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根据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进行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吊销医院的许可证,以示警示。
当消费者在医院购买到过期药品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直接与医院协商:消费者可以先尝试与医院沟通,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赔偿金。
2.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帮助: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寻求其协助调解或支持起诉。
3.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将医院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提起诉讼: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