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基准价格,并非一个直接的法律术语或固定定义,但在招投标实践中,它通常指的是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报价时所依据的一个基础价格或参考价格。
1.这一价格可能是基于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2.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明其针对特定项目的投标价格,这一价格即成为评标、中标乃至后续合同执行的重要依据。
因此,投标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和竞争力对于投标人而言至关重要。
投标价格的详细分类主要依据货物的来源、交货条件及附加服务等因素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这类货物的价格需包括出厂价(EXW)、国内销售税、运输费、保险费及伴随服务费用等。
2.从国外供应的货物:这类货物的价格则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规定,可包括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离岸价(FOB)等多种形式。
投标价格还可能包括从进口口岸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以及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费用。
找法网提醒,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的固定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1.根据相关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防止投标人通过价格变动来干扰评标结果或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3.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投标资料表中明确规定投标价格可以调整时,投标人可据此提交可调整价格的投标书。
但在此情况下,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会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这既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灵活性,也确保了招标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