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审理流程主要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送达三个环节。
1.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若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决定是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将先行调解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
2.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3.如调解不成或不适宜调解,将进入庭审程序,庭审中,审判人员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并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一次开庭审结,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5.开庭通知的发送方式应确保当事人能够收到,如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
6.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依据。
7.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对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找法网提醒您,宣判与送达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最后环节。
1.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宣判后,人民法院将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3.若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4.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5.在宣判与送达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简化裁判文书中的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
6.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进行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