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保滞纳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1.当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将产生滞纳金。
2.滞纳金的计算规则是自欠缴之日起至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意味着,单位欠缴社保的时间越长,所需支付的滞纳金也就越多。
找法网提醒,社保补缴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根据欠缴金额和欠缴时间来确定的。
1.滞纳金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费率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单位欠缴的金额越多,时间越长,所需支付的滞纳金也就越多。这种计算方式旨在鼓励单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保障员工的社保权益。
2.对于补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具体计算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社保补缴的流程和时效规定,一般来说,单位需要先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
1.社保系统会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在申报补缴时,单位需要从最早欠缴的月份开始依次补缴。
(1)根据规定,自7月起,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2)如果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