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人作为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被侵害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因此,当被侵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害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1.被害人需要确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被害人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3.被害人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接受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
找法网提醒,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是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4.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