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在还未办下房产证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原因在于,当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尚未办理完成时,房屋的所有权尚未正式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因此被拆迁人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2.由于拆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无法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当事人也就不能对房屋进行买卖。
如果拆迁房的房产证已经办下,具备买卖条件,那么在进行买卖时,买卖双方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以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
2.如果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还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还需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支付时间及方式、安置房或土地的面积及位置等关键信息。
找法网提醒,如果拆迁房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进行买卖,那么这种交易行为是违法的,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1.由于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2.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需要审核房产证等相关材料,没有房产证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这意味着买卖双方无法完成房屋的合法过户。
3.由于合同无效,买方可能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卖方也可能面临违约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在进行拆迁房买卖时,务必确保房屋已经取得房产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