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4-10-1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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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采购人能自行建设的项目,以及追加的附属小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等。
一、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哪些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由于这些情况下招标可能不适宜;
2.当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时,由于技术特殊性,招标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3.如果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那么也无需再进行施工招标;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时,同样可以免去招标流程;
5.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如果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6.还存在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哪些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样需要招标。
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涵盖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
不招标工程项目的处罚规定
找法网提醒你,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1.相关单位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2.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的处罚旨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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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建筑工程能不进行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 涉及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专有技术的;
4. 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工程中原中标人有权继续建设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建筑工程能够不进行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及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专有技术的;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在建工程追加的工程中原中标人有权继续建设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建筑施工项目,不需要进行招标
以下工程不需要招标: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下的项目;
2、不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