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房子拆迁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4-10-2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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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部队房子拆迁时,计算方式是通常一换一标准置换,具体因地区而异。超出面积可申请多套安置房或购买,少于则按评估值补偿。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的内容有补偿方式及货币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等。
一、
部队房子拆迁怎么算
当涉及到部队房子的拆迁时,计算方式为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最低是以一换一,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最低住房条件。
1.但具体置换标准会因地区而异,需参考当地的具体拆迁政策。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被拆迁人可申请多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总面积。
2.超过合法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需按成本价或市场价下浮一定比例购买。若安置房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拆迁人则需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值进行补偿。
二、
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什么
拆迁产权置换标准的核心是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
1.根据规定,最低置换标准是以一换一,即被拆迁人至少应获得与原房屋面积相当的安置房。
2.由于地区差异,各地的具体置换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如果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也需遵循当地政策规定。

三、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内容
找法网提醒,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应明确拆迁补偿方式及货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需要明确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和地点;
3.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也应作出规定;
4.协议还应包括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也应在协议中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拆迁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协议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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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当兵受伤,部队不给予评残
法律分析:
受伤了并不一定可以评残,评残必须人体伤情不可恢复,并且造成了残疾。关键要看愈后的功能情况,如果不会造成功能障碍,就是不能定为伤残的。评残是对人身体受伤残废的病情程度进行的等级划分。
单位租的部队土地,给开发商建了房子。现在部队要收回,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
2、
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承包部队的地,盖了房子现在合同到期,部队要收回地,那自己盖的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病等其他导致其不能正常思维的情况,同时,其可以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的最重要条件,也是对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没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权当事人的授权的,其签订的协议将有可能归于无效。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且其能力的范围与登记的营业范围密切相关,如超出其登记范围且为国家所限制的行为,则其不得实施,即使实施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的特别要求,主要是针对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如该协议有其他内容且属于法人或组织能力范围的,该内容为有效;关于拆迁房屋等约定内容应当非属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果该协议还有其他违法情况,如违反国家总体建设规划的,则该协议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认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对协议的签订至关重要,双方合格则各方权利将易于保障,同时各方义务也易于实施。各方不适格,则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双方陷于认识之外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