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针对此类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若一方在离婚时承诺除了已披露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随后被法院或对方发现存在其他财产,这种行为即可依法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尽管在实务中较难得到认定,但法院原则上会对离婚时剩余的存款进行分割。
如果经查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不合理支出,这些支出也可能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3.对于转移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行为,往往需要在转移行为既成后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移未遂但情节特别恶劣(如为了出售财产伪造证件等),同样可以认定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4.伪造公司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偷偷将财产转移到别名下或低价出售等行为,也都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找法网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动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因工作而产生的其他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所产生的收益,还是一方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回报,都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3.知识产权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明确指定为某一方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当夫妻一方毁损共同财产时,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1.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毁损财产行为的证据。只要能够证实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2.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有证据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另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过程中,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规定为被侵犯财产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