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要拆迁是国家补偿如何去分割
更新时间:2024-10-21 12: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租房拆迁时,国家补偿款通常按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原则分配。但年老体弱、经济困难者,或额外支付较多款项者,以及承担监护义务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酌情多分配补偿款。这是确保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的分割方式。
一、
公租房要拆迁是国家补偿如何去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其补偿款的分割主要依据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补偿款会按照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酌情多分配补偿款。
1.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配一些补偿款。
2.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那么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中,也应适当考虑这一因素,给予其更多的补偿。
3.对于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承租人或同住人,也可以考虑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中给予其更多的补偿。
以上所述,都是在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前提下,对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的具体方式。
二、
公租房拆迁补偿分配原则
找法网提醒,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和协商的原则。在拆迁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1.补偿款的分配应依据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到他们的经济状况、居住需求、生活困难等因素。同时,补偿款的分配过程应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公和腐败现象。
2.在分配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确保补偿款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三、
承租人拆迁时可获哪些补偿
公租房的承租人在面临拆迁时,可以获得多种补偿。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2)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是指因拆迁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是指因拆迁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或生产而遭受的损失。
2.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些补助和奖励可能包括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补贴、停产停业补贴等。
总的来说,承租人在公租房拆迁时可以获得多种补偿,以弥补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国有公房拆迁如何补偿,法律如何规定
拆迁国有房屋的补偿:
1. 产权置换,即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以自有房屋进行产权互换,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产权调换过程中,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2. 作价补偿。
3. 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为确保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求,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的房子拆迁补偿,如何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出租房屋遇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出租房屋遇拆迁,补偿的分配如下:出租人可以获得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承租人可以获得临时安置费、装修费、搬迁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