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处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更新时间:2024-09-29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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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务中处理破产案件管辖权争议,首要是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裁决,上级法院会秉持方便当事人和案件审理的原则指定管辖。
一、
实务中如何处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1.在实务中,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首要步骤是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当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2.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时,不仅要考虑《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还需充分考虑到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以及如何更方便当事人、更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
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案件管辖时,会秉持着方便当事人、便于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
二、
双方协商不成如何解决
1.当破产案件的争议双方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及时向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决。此时,上级人民法院将承担起指定案件管辖的责任。
2.在指定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会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指定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
通过这一流程,可以有效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问题,确保破产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
破产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在实际操作中,当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通过这一法律流程,可以确保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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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处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法律分析: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如果债务人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如何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分析: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三、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分析: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