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可以申请再审。
1.当事人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存在错误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那么他们可以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且第三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在被驳回后,再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将不受理。
3.案外人在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并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关于申请驳回执行异议的审查时长,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1.如果审查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原执行行为。
2.如果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一裁定如果不服,他们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找法网提醒你,在执行过程中,有几种情形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当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了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时,可以提出异议。
2.当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了其参与公平竞价时,也可以提出异议。
3.当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了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时,同样可以提出异议。
4.当他们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以及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时,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