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24-10-0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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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空作业造成他人伤害,且受害人非故意,作业人应承担责任,即使受害人有过失。但具体情况也要考虑高空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
一、
高空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高空作业造成的他人伤害,其责任承担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损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必须明确高空作业是否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是否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2.要分析这种高空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由高空作业直接引起的,那么作业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3.在承担责任时,应首先考察作业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二、
高空作业赔偿归责原则
高空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尤为适用。这是因为高空作业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其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它也有助于促使作业人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
高空作业造成哪些损害担责
找法网提醒你,高空作业可能造成的损害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1.人身伤害是最为常见和严重的损害类型。当高空作业导致他人受伤时,作业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如果造成死亡,还应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物品损坏、设备报废等。
3.精神损害则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或目睹事故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对于这些损害,作业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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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造人损伤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分析: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何确定民法典高空抛物造成伤害的责任人?
高空抛物行为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为抛物行为人;若不能确定行为人的,则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行为人的住户一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如何界定高空坠物人员造成伤亡的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法律责任的明确:一般是坠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受害人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可能性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