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1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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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故意以新贷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情,或债权人欺骗、威胁保证人。另外,若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密谋,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可免除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保证,此时保证人同样不承担民事责任。
4.《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如果第三人提供担保,但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免责
找法网提醒,担保人在特定情境下可以免责。
1.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欺骗担保人,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免责。
2.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新贷偿还旧贷,而担保人对此不知情或不应知情,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而未得到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也将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
担保人免责的法律依据
担保人免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当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而未得到担保人书面同意时,担保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及担保责任的其他条款也为担保人免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担保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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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如果债务被减轻,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被加重,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存在下列情形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 超过保证期间的。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