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适用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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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的意思是先履行方在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合同的法律权利,旨在防止合同欺诈。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能力降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有充足证据且其债务已到期,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
一、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双方需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需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合同需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4.先履行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而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相应担保。
二、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详细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基础。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这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
3.合同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找法网提醒,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先履行方方可主张不安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执行及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执行涉及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指出其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1.先给付义务人需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先给付义务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2.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解除合同以及后给付义务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3.当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的方式为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若构成违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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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发生以下情形: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3. 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含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发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履行抗辩权概念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履行抗辩权主要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