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职工因重大疾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可以请假的期限,即医疗期,是根据该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1.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医疗期可长达6个月至24个月不等。
在计算重大疾病病假的工资时,需要确定两个关键变量: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
1.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是,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集体合同标准高于约定的按集体合同,两者均未约定的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最终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则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和休假时间来确定,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以上海为例,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系数从60%至100%不等;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系数则从40%至60%不等。最终,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找法网提醒你,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系数是确定病假工资的关键要素。
1.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等原则确定,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则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和休假时间来确定,反映了职工的工作经验和对企业的贡献程度。
这种计算方式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企业的责任和关怀。同时,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也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明确的计算依据,避免了因计算方式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