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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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主要是前提条件不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救济方法上不同等。不安抗辩权需双方履行债务有先后,预期违约则无需此前提。
一、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合同法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它们的前提条件不同。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即一方需先为履行。
(2)预期违约则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是否有先后履行义务,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并寻求法律救济。
2.在救济方法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也存在明显差异。
(1)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
当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则更为灵活,债权人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选择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
找法网提醒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虽然都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但两者在前提条件、行使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时间要件、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方面均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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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何在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区别明显。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在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的权利。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提前表明不履行。处理方式上,不安抗辩权需确凿证据,否则可能违约;预期违约则可提前追究责任。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