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时,我们需要明确哪些条款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离婚协议中的五种常见无效约定情形包括:
1.夫妻双方不能约定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因为这侵犯了个人的婚姻自由权;
2.不能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因为这同样干涉了夫妻的生育权;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也是无效的,因为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进行限制;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又不及时过户,这样的约定在实际上并无法律效力;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也是无效的,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成年后即告终止。
1.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除了上述提到的五种情形外,还可能包括其他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双方真实意愿的条款。
2.离婚协议中不能约定剥夺或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不能约定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约定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等。
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双方的真实意愿。
找法网提醒,为了更好地理解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我们可以举一些具体的例子。
1.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在离婚后不得与其他女性建立恋爱关系”,这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它侵犯了男方的婚姻自由权。
2.“女方在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这样的约定同样是无效的,因为它干涉了女方的生育权。
这些无效约定的例子都提醒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能随意约定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