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后,关于工伤的鉴定工作并非由用工单位直接负责,而是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1.鉴定过程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方可进行工伤鉴定。
2.工伤鉴定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以及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3.工伤认定的初步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而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则需在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劳动者工伤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关键步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在伤情稳定后,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和医疗记录,对其工伤相关事宜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
劳动者工伤报销的流程涉及多个环节,
1.在发生工伤后24小时内,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以便及时启动工伤报销程序。
2.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4.在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或其代理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进行工伤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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