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是否还能提交新的证据,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明确的答案。
1.开庭后确实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提交。
2.新证据的提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1)在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在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主要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在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和提交具有特定的要求和条件。
1.新的证据应当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新发现”通常指的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并未知晓或者无法获取的证据。
2.新的证据也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说明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原因。
3.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证据的,也可以被视为新的证据。
4.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时,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公正地审理案件。
5.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能及时提交新的证据,可能会对其诉讼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在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和提交同样具有特定的要求和条件。
1.新的证据应当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新发现”与一审程序中的要求类似,都是指当事人在之前并未知晓或者无法获取的证据。
2.新的证据也可能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与一审程序不同的是,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并不一定需要在二审开庭前提出。
4.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重要程度来决定是否接受新的证据。
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那么二审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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