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彩礼的返还比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酌情减少。
1.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返还的数额还可能在前述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我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彩礼的给付标准,但明确禁止了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返还标准和原则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彩礼返还的限制原则:彩礼返还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并照顾无过错方,确保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这意味着在彩礼的认定、范围、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都应当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判断。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若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2)若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也不予支持。
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在此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酌情减少。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返还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共同生活时间越长,返还的数额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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