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和复制权的区别在于
更新时间:2024-10-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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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行权与复制权在著作权法中各有定义,发行权关注作品如何向公众传播,复制权关注作品如何被复制。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者将负刑责,单位违法也将受到经济和刑事双重处罚。
一、
发行权和复制权的区别在于
发行权与复制权在著作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它们虽然都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但各自的定义和范围却有所区别。
1.发行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提供的权利,这种提供可以是销售、赠与或其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2.而复制权,则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包括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进行的复制。
简单来说,发行权关注的是作品如何向公众传播,而复制权则关注的是作品如何被复制成多份。
二、
特定情节下的负刑责
1.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情节严重,侵犯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次犯侵犯著作权罪;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些情节都将被视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加重情节,对侵犯者将予以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
单位违法处理办法
当单位涉及侵犯著作权行为时,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这意味着,单位不仅要承担经济上的处罚,其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刑事追责。这种双重处罚模式旨在强化单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并督促其依法经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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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一样吗?
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此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
发行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请问发行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