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收回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0-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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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收回条件包括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使用、非农户口居民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未重建、宅基地面积超标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满足特定条件。更多信息请继续阅读。
一、
宅基地收回条件有哪些
宅基地的收回条件主要基于其使用情况及其与法律法规的相符性。
1.对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其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集体将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对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然而,一旦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
3.如果宅基地的使用者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宅基地收回情况
宅基地的收回情况主要涵盖了几种特定情形。
1.对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其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集体将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对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在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也将由集体收回。
3.如果宅基地的使用者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这些情况均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永久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三、
宅基地使用权认定
1.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2.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3.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
4.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过程中,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根据土地确权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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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能够收回吗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情形是:
1. 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2. 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3. 村民去世后该户无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2.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宅基地可以收回吗?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宅基地收回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宅基地补偿属于村集体的,全部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回收补偿,根据试点地区补偿标准,在10到20万左右。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会有一些差异,有点地区补偿会更高一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