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结婚之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婚约的,它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
1.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认定,即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双方缔结婚姻的期望,如果未能结婚,则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能实现,此时若彩礼仍归对方所有,则与当初给付时的本意相悖。
2.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存在明显的性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出发点不同,彩礼的给付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和对女方家庭的经济扶助,而一般民事赠与则通常是单务性、无偿性的;
(2)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即生效,而彩礼的给付则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财产权利的转移,而彩礼的给付则涉及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其家人)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的协商和目的;
(4)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一般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而彩礼的给付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由于彩礼的特殊性质和目的,它仍然应当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涉及彩礼的官司中,证据的搜集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证据的搜集要点:
1.要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这可以通过双方的通讯记录,如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来反映,这些记录应能够显示出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
2.要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应提供银行转账明细作为证据。如果是购买房屋或车辆等财产作为彩礼,则应提供出资证明或相关购买凭证。
3.还需要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这可以通过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来证实,必要时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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