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之后,原告确实有权选择撤诉。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在宣判前,原告如果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
2.撤诉作为原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要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并且是出于原告的真诚自愿,法院会裁定准许撤诉。
撤诉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申请撤诉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2.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
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终结诉讼程序: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该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撤诉后,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撤诉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或终止,而是会重新计算。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这是因为撤诉是原告或上诉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应当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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